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部门办案程序,严明办案纪律,提高办案质量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,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案件的范围: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党组织,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。
第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案件的来源:
(一)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;
(二)个人控告和检举的;
(三)上级纪委、威尼斯人真人游戏党委交办的;
(四)纪检监察部门自行发现的;
(五)被监察对象自行交代的。
第三条 立案前,纪检监察部门必须进行初核,以确认有无违纪违法事实,分析、评断这种违纪违法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,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。认为已经达到立案标准,符合立案条件的,报本院党委、分管领导及纪委书记审批后立案。
第四条 初核必须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,初核应当依纪依法收集相关证据。
第五条 经初核,认为没有违纪事实的,承办人提出不予立案的建议,报经院领导批准,不予立案,并及时回复控告、检举人(单位)。
第六条 决定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由承办部门制定调查方案,经分管领导或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。
第七条 从事调查工作的人员,凭纪检监察部门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、调取证据。对不能调取的证据,可以拍照、复制,但必须注明原件的来源。调查人员对收集的证据应当签名。
第八条 立案后与对象谈话,要作好谈话笔录(可以录音、录像)。谈话笔录应当交被谈话人核对,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宣读;如笔录中有差错、遗漏,应当允许被谈话人更改或补充。经核对无误之后,由被谈话人在每页笔录上签名(盖章)按指印;谈话人员也要在笔录最后页上签名。如果被谈话人拒绝签字(盖章)按指印的,应由办案人员在笔录最后注明。
第九条 被谈话人可以自行书写供词,办案人员也可以让被谈话人书写供词。
第十条 与证人谈话,应告知证人要如实提供证据、证言,有意作伪证、隐匿罪证应承担纪律法律责任。
第十一条 对勘验、检查、辨认的情况,应现场制作笔录,由参加勘验、检查、辨认的人和见证人、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。
第十二条 在办案中需要提取证据,应当制作提取笔录,由见证人和办案人员签名。
第十三条 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,应当威尼斯app游戏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当面点清,开扣押物品清单,一式二份,由办案人员、见证人、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或对象家属签名或盖章,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或对象家属,一份附卷备查。
第十四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、文件、邮件、电报、车辆等,应妥善保存,不得动用、调换或毁损。扣押的现金一律进纪检监察部门的财政专户。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,应当迅速退还原主或相关部门。
第十五条 办案人员与被调查对象有近亲属关系的,被调查及其委托人有权要求办案人员回避,回避遵循回避制度。
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,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分管领导对案件进行审议,依照事实和有关党纪政纪规定,决定是否移送审理。审议后应作出如下处理决定:案件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,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,作出移送审理的决定;主要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或严重违反办案程序的,应予以补充和纠正,待补充或者重新调查完毕,予以重新审议;被调查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纪,或情节显著轻微的,经分管领导批准,告知被调查人调查终结。
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处理决定送达被调查对象的主管部门,并报送威尼斯人真人游戏相关部门。
第十七条 在调查案件时,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职责范围但已构成违法的案件,经分管领导批准,按程序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;涉嫌犯罪的,应当移送司法机关。
第十九条 移送时,应将案件相关材料和赃款赃物按规定移交。
第二十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按申诉程序规定办理。
第二十一条 本《办法》由威尼斯人真人游戏纪委、监审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 本《办法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